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危险化学品登记这个问题,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是什么新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危化品登记管理制度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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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2. 新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 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
  4. 危化品登记管理制度
  5.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部门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化学品登记的原则,即“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两级审核是指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当地登记办公室初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证是指经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由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第五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及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推广应用,鼓励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及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的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危化品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部门

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称国家安监总局,其下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局等部门也参与了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介绍: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定点检验机构对持有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进行许可的证明文件。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从事以下活动需要获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1.生产、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个人;

2.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特定活动(如焊接、喷漆、清洗、电镀等)的企业或个人;

3.向外部提供危险化学品技术支持、图纸、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企业或个人。

获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可以证明持有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并能够有效地保障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因此,在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活动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并接受严格的监管和审查。如果没有许可证,将会面临惨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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