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新农合四川是否全省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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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四川撤乡并镇政策
  2. 2021四川大学保研去向
  3. 新农合四川是否全省联网
  4.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5. 四川教育扶贫基金有那些内容

四川撤乡并镇政策

川民地〔2001〕235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撤乡建镇暂行标准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随着改革

一、撤乡建镇暂行标准

(一)城镇化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制镇比例达50%以上的县(市、区),乡改镇应按民政部2000年设镇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

(二)城镇化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所属乡设立建制镇,原则上按民政部2000年设镇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个别条件。

(三)城镇化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建制镇未达到乡镇总数的1/3的县(市、区)所属乡设立建制镇,仍按民政部1984年设镇标准执行。

(四)已列入省级试点小集镇、原区公所所在地、市(州)级以上风景旅游区,以及特别边远、县域内建制镇呈点状分布、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乡设立镇的建制,可少量特批。

二、各市、州上报的请示,要求行文规范、内容详实、附件齐全。主要包括市(州)、县(市、区)、乡人民政府请示,撤乡建镇情况统计表,及县(市、区)、乡行政区划图,乡人民政府驻地现状图,拟建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示意图。图表规格一律为八开。在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撤乡建镇请示后,请民政局及时向民政厅报送有关县(市、区)相应年度的统计年鉴及有关资料。今后凡涉及到数字指标的撤乡建镇事宜而未报送统计年鉴的,我厅将不予审核办理。

三、行政区划调整的报告原则上为一事一报,条件成熟一个批一个,在上报时间上要拉开距离,有步骤地进行,不得成批和集中上报。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汇报,省民政厅只对口市、州人民政府和民政局,不直接听取县和县以下关于乡镇建制调整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示事项。

2021四川大学保研去向

2021年四川大学保研的去向,一个是保本校的研究生,也就是申请,保送四川大学自己的研究生。据说竞争非常激烈哈,很多的人都想把本校的研究生,因为四川大学毕竟是排名全国前15的985大学。那你还可以去申请保研新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这种最顶级的院校。竞争更加激烈,因为想上清华北大,人大的人更多。

新农合四川是否全省联网

四川省2012年就开始实施省内县外医疗即时结报政策了,那么在全省范围内已实现联网,即已实现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县级对接,也就是所说的联网。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的定义和分类。

第三条: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四条: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的申请程序和审核机构。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更新、公示等事项。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原则、方式、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参与评审时应遵守的规则、义务、禁止行为等事项。

第八条:对于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评标专家,应如何处理或惩戒。

第九条:对于表现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评标专家,应如何奖励或表彰。

第十条:对于年龄超过65岁或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的评标专家,应如何退出或注销。

第十一条:对于因个人原因或其他情况需要退出或注销的评标专家,应如何申请或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因死亡等原因无法申请退出或注销的评标专家,应如何处理其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信息或资料的评标专家,应如何申报或修改。

第十四条:建立并实施积分制管理制度,对各类参与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计算积分值,并根据积分值进行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并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将各类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档案进行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并实施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并根据培训成果进行考核措施。

第十七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本办法中所承担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教育扶贫基金有那些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办〔2017〕22号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5月9日

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管理,提高教育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第三条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教育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县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每个县(市、区)教育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市、区)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教育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八条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救助内容。

(一)学前教育阶段::,可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2.(二)义务教育阶段,:可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等进行救助;。

3.(三)高中教育阶段,:可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4.(四)高等教育阶段,:可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基金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教育部门。

(四)县级教育部门审定:县级教育部门应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

(五)公示:村委会将救助情况在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县教育局或管理机构将救助资金拨付到贫困学生家庭的一卡(折)通账户里。对于确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具体设定申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教育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教育基金坚持统筹管理、专项核算,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教育基金会管理,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教育基金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其受托机构单独开设专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教育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教育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作为教育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教育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村负责将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工作等。

第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按时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上月教育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教育基金不得平均发放或轮流发放给学生;不得资助无学生就学的家庭;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教育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救助基金安排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地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县(市、区)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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